(2016)湘0981执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凯锋与徐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锋,徐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术,男,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662号王凯锋与徐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徐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凯锋货款123767元,负担诉讼费1387元,执行费1756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