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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水屯与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屯,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499号申请人:王水屯,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昌吉市天之阳纸制品厂业主,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裕宾东街南4巷17号。法定代表人:王树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王树伟,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申请人王水屯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水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王水屯以其名下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账号:****)存款1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水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居村人民陪审员  程宝华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