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会军、郝宗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军,郝宗英,武安市邑城镇曹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徐会军,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申请执行人郝宗英,女,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武安市邑城镇曹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人员执行双方现已和解,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