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保166号申请人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与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XXXX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根据(2017)川01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某酒店。以上财产的查封共计限额为5110.9万元。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俊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