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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李军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896号之一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张广信,行长。被申请人: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军华,男,汉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790万元的存款进行冻结,或者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XXX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13)第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军华东营市广饶县XXX房产。三、查封申请人李军华东营市广饶县XXX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国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明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