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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晓琼与李亚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琼,李亚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545号原告李晓琼。委托代理人韩珊珊。被告李亚伟。本院在审理李晓琼与李亚伟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琼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琼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