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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小龙、磁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龙,磁县人民政府,杨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龙,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浩锋,磁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孔德一,磁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涛,磁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科员。原审第三人杨梅花,又名杨美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上诉人杨小龙因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行初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颁证存在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行初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代 路审判员  田熠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