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小龙、磁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龙,磁县人民政府,杨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龙,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浩锋,磁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孔德一,磁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涛,磁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科员。原审第三人杨梅花,又名杨美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上诉人杨小龙因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行初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颁证存在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行初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代 路审判员 田熠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