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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宋小兵、陈小权诈骗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刑初820号被告人宋小兵、陈小权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鄂011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十三页第二十八行“诈骗90825万元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补正为“诈骗90825元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审 判 长  肖玉华审 判 员  赵慧敏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