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宋小兵、陈小权诈骗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刑初820号被告人宋小兵、陈小权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鄂011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十三页第二十八行“诈骗90825万元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补正为“诈骗90825元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审 判 长 肖玉华审 判 员 赵慧敏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