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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中明与江西希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明,江西希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318号原告:刘中明,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江西希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574号-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JNXG4T。法定代表人:余崇强。原告刘中明与被告江西希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中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明自愿申请撤回���被告江西希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中明负担。审判员  皮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