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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绍举、吕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绍举,吕海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举,男,1985年7月1日生,蒙古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海峰,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绍举因与被上诉人吕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到献县公安局调取涉案报案情况,并且应当将吕秀帅列为当事人。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绍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淑仙代理审判员  程玉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