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昊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苏州昊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2348号原告: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3187547。法定代表人:KANGWONHYUNG(姜元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芬,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昊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昆北路1505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6526696。原告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索纳科公司)与被告苏州昊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索纳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芬到庭参加诉讼,昊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索���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昊盈公司支付艾索纳科公司货款112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000元(计算方式:以657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1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2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5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昊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在本案审理中,艾索纳科公司明确逾期付款利息统一调整为以112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算。事实和理由:艾索纳科公司、昊盈公司之间原为友好义务往来关系,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昊盈公司向艾索纳科公司购买产品型号为PSR-03、PSR-04等的NANOCELL泡棉。但直至起诉之日,昊盈公司尚结欠艾索纳科公司货款112950元。艾索纳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昊盈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艾索纳科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提供了以下证据:1.订购单六份(邮件打印件,2016年5月5日订购单实际日期是2016年5月25日,系笔误),证明昊盈公司向艾索纳科公司订购货品;2.送货单七份,证明艾索纳科公司向昊盈公司进行发货;3.对账单四份(邮件打印件),证明双方进行对账;4.发票四份,证明艾索纳科公司向昊盈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5.邮件一组(打印件),证明双方通过邮件发出订单及对账。昊盈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针对艾索纳科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昊盈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向艾索纳科公司发送订购单,购买PSR-03等NANOCELL泡棉产品。艾索纳科公司送货后出具相应送货单由昊盈公司进行签收。双方通过邮件形式进行对账,截至2016年8月,对账单确认金额共计112950元。艾索纳科公司并开具相应发票,金额共计112950元。因昊盈公司拖欠上述货款112950元未付,故艾索纳科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昊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艾索纳科公司与昊盈公司通过送货单、发票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艾索纳科公司向昊盈公司交付货物,事实清楚,昊盈公司理应按约及时支付结欠货款。故艾索纳科公司要求昊盈公司支付货款1129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损失,艾索纳科公司要求自2017年1月1日的起算,依据不足,本院依法调整为以1129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昊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2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苏州昊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