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邓先发犯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5执31号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先发,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先发犯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向邓先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邓先发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50元。但邓先发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依法对邓先发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邓先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