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翠萍、高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翠萍,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崇胜,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工。被执行人:姚翠萍,女,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高鹏,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翠萍、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