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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戴九来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九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33号原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九来,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九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赣04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九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聚众斗殴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戴九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九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九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九来撤回上诉。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雪晴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鑫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