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柳杨浩与胡兴华、向宇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杨浩,胡兴华,向宇红,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杨浩,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兴华,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向宇红,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福安小区41单元201。法定代表人胡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童志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民一终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柳杨浩与被执行人胡兴华、向宇红、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1月1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3破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没有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