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秋顺与沈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顺,沈淑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8号原告张秋顺,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沈淑兰,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顺诉被告沈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顺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秋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得存人民陪审员 张树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