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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运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432号原告陈冬丽、周运峰诉被告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人民陪审员  陈泉水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