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流州、胡灵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流州,胡灵通,胡福香,胡赣州,许新发,许贵阳,刘冬洋,陈宁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胡流州,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胡灵通,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胡福香,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胡赣州,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许新发,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许贵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刘冬洋,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陈宁都,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胡灵通、胡流州、胡福香与胡赣州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赣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