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发刚诉被告陈信模、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服务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发刚,陈信模,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服务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976号原告:吕发刚,男,1988年6月3日出生。被告:陈信模,男,1977年4月1日出生。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服务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67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负责人:张松荣,该公司经理。原告吕发刚诉被告陈信模、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服务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吕发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与三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3078元,由原告吕发刚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洛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