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6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培艳与周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培艳,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6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培艳,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北街138号。身份证号:410728196310307525被执行人周芹,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宏大小区。身份证号:4107281963021075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豫0728执6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10时至2017年4月7日10时止,依法在长垣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周芹所有的豫A•V770L的CLS300奔驰轿车。2017年4月7日买受人江建华(男,汉族,身份证号:42022219800426217)以368000元最高价竞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登记在周芹名下所有的豫A•V770L的CLS300奔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雁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