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苏文财与田汝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财,田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苏文财,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华乐广场。被执行人:田汝福,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申请执行人苏文财与被执行人田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汝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