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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秀弟强奸、抢劫刑事通知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624刑申1号林秀弟:你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一案,对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诏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与事实不符,对以强奸罪、抢劫罪的罪名判决不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关于你申诉提出的不构成强奸罪、抢劫罪的理由:1、公安机关在审讯时,以刑讯逼供等手段强迫你交代与事实不符的罪名,口供笔录是办案民警编写,与事实不符。2、你与林克生和被害人吴某某是以嫖娼的方式发生性关系,不足以构成强奸行为,嫖娼行为危害不大、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抢劫部分没有参与,不构成抢劫罪。3、证人沈文坤、林武平、林秀禹的证言,因沈文坤不认识、林武平系林克生的直系亲属、林秀禹是你的兄弟,该三人的证人证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采纳。经查,1、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在本案原庭审和申诉中,均没有提供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是你本人真实意思的证据,没有证据推翻你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你提出你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受到刑讯逼供,没有依据,不能成立。2、因你与林克生强行破门进入被害人的居所,先共同以胁迫的方法,强行抢劫被害人的人民币100元,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之后又共同采取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在同一时间段,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该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你们犯强奸罪、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你提出你不构成犯罪,没有依据,不能成立。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上述证人知道案件情况,依法应当作证。你提出证人证言不能采纳,与法不符,不能成立。因此,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据此认定你犯强奸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