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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079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6079号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泉山区积翠新村西头。负责人:史兴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颖,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泉山区奎山路。负责人:杨承爱,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龙居委会)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奎西居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九安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龙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颖,被告奎西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龙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通道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拥有彭园东路中组小区部分房屋,其中xxx、xxx、xxx、xx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与被告共用同一通道多年。为维护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原告亦将房屋通过招标租赁给他人使用,但被告无视与原告的相邻及共有关系,将原告名下房屋进出的必要道路封堵,致使原告及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并带来较大损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及发函告知,均无果。为维护集体资产和社区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奎西居委会辩称,原告的诉请依法应当被驳回。原告所称的妨害并非被告导致的,原被告双方均与案外人汉丰酒店签订过租赁合同,将房屋交付汉丰酒店使用,被告在2010年4月就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汉丰酒店,同时期原告也将其名下的隔壁房屋交付给了汉丰酒店,至于汉丰酒店和原告有何纠纷,被告不得而知,但是原告诉请声称房屋道路被封堵并不是被告所做,原告应当依法向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彭园中组xx幢xxx室系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财产;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彭园中组xx幢xxx室系登记在徐州市泉山区彭兴实业公司名下的财产。根据原告提交的徐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制作图纸显示凤鸣花园x#商贸楼中组房产开发公司x#D二层含有行人通道,结合本院至徐州市规划局调取的涉案房屋规划图纸显示二层共有三个楼梯连接到行人通道上,以方便出行。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的现在照片反应的内容,以及本院现场勘查,涉案中组小区x#D房屋二层过道,包括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间前的行人通道均已被改造,并被违法占用。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显示二层xxx室和xxx室之间被人为的用薄板阻隔,无法通行。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的xxx室房屋并非登记在被告名下,而是登记在徐州市泉山区彭兴实业公司名下,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系实际侵权人,本案被告并非系适格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九安代理审判员  刘钟薇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