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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173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邬志强、廖倩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邬志强,廖倩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73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法定代表人:夏刚,机构代码:83813755-3被执行人邬志强,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30岁,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廖倩茹,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26岁,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116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申请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协商不成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