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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鼎、周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鼎,周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09号申请执行人:李鼎,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周奇,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鼎与被执行人周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周奇名下轿车一辆,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