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修兰与胡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修兰,胡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118号原告:马修兰,女,195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波,男,199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军,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胡波父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F140408114(1-1)。负责人:邵俊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修兰与被告胡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修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修兰撤回对被告胡波的起诉。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