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大强朱永生与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袁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强,朱永生,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袁均,姜雨薇,周大强,朱永生,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袁均,姜雨薇,周大强,朱永生,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袁均,姜雨薇,周大强,朱永生,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袁均,姜雨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185号原告:周大强,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朱永生,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向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北支路43号时代绿苑1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23182Q。法定代表人:袁均,职务不详。被告:袁均,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姜雨薇,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大强、朱永生与被告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袁均、姜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大强、朱永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强、朱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强、朱永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大强、朱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