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江与被告薛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薛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456号原告:黄江,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杨德文,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薛俊海,男,汉族,工作单位:穆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其它不详。原告黄江与被告薛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增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