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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江与被告薛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薛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456号原告:黄江,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杨德文,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薛俊海,男,汉族,工作单位:穆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其它不详。原告黄江与被告薛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增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