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周肆红与刘文昌、高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肆红,刘文昌,高骏,邬裕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905号之一原告:周肆红,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刘文昌,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高骏,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邬裕祥,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肆红与被告刘文昌、高骏、邬裕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肆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肆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肆红负担。审 判 长 郑 燕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阮伊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