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亮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亮,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乡县。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1月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2月9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安乡县公安局接有人吸毒的举报后,随即对吸毒人员熊伟位于安乡县深柳镇官陵湖居委会的住处进行检查。民警在对被告人周亮进行人身检查时,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了装在烟盒内的24小包毒品疑似物,其中白色晶体10克,红色药丸1.68克,白色晶体与红色药丸的混合物1.73克。经鉴定,搜查的红色药丸及白色晶与红色药丸的混合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公安机关搜缴的毒品等)照片,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等,证人熊某、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尿液定性检测结论》,公安办案单位及其办案干警出写的《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被告人周亮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据有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数量达13.4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己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