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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章新荣、张子君与王业伟、王建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新荣,张子君,王业伟,王建忠,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章新荣,女,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子君,男,1951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王业伟,男,68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王建忠,男,37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耿飞,男,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章新荣、张子君与王业伟、王建忠、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财产;(二)查询房产信息,无财产;(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已交付申请人章新荣5万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