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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守东、郭泽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东,郭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张守东,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泽鹏,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东与被执行人郭泽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3151元。2017年3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撤销对该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