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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李超、张梦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李超,张梦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行长。被执行人李超,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梦吟,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李超、张梦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