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东艳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028号原告张东艳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聚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国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依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