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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胡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67号原告:陆某某,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