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志强、崔升芳等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强,崔升芳,姜书聪,孙淑英,郭素娟,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283行初171号当事人原告张永海,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193号。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05107518.原告姜志强,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崔升芳,女,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姜书聪,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玉欣,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平度市。原告孙淑英,女,193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郭素娟,女,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34号。法定代表人黄智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实认定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4月18日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4月19日被告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是()否(√)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16年5月10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及主要内容:经查,你们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被告拒绝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是:不存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16年7月13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向被告申请获取信息,被告拒绝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信息不存在,被告提交了其已经履行查找或检索义务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永海、姜志强、崔升芳、姜书聪、孙淑英、郭素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永海、姜志强、崔升芳、姜书聪、孙淑英、郭素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占江人民陪审员 王贵鹏人民陪审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