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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崔某、许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1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许某,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许振伍,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陈平,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许振伍、陈平、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许振伍、陈平、许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