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疃信用社、高比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疃信用社,高比堂,刘玉明,邹海彬,侯桂玲,邹淑花,徐祥花,乔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疃信用社。被执行人高比堂,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玉明,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邹海彬,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侯桂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邹淑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徐祥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乔文香,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疃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高比堂、刘玉明、邹海彬、侯桂玲、邹淑花、徐祥花、乔文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作出的(2008)荣证经字第547号执行证书确认:高比堂等应偿还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疃信用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交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作出的(2008)荣证经字第547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