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小义与郑之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义,郑之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026号原告:陈小义,女,生于1993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梅,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之冰,男,生于1994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陈小义与被告郑之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小义承担。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