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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小义与郑之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义,郑之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026号原告:陈小义,女,生于1993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梅,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之冰,男,生于1994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陈小义与被告郑之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小义承担。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