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妹陀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妹陀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施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妹陀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沛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妹陀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原告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86元,减半收取15343元,由原告衡阳市进步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许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倩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