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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伊某,杨某1,杨某2,魏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7756207-2。负责人:刘国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明江,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伊某,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某1,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某2,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杨某1妻子。被执行人:魏某,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某,女,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魏某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申请执行伊某、杨某1、杨某2、魏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