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采育镇经济开发区采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玉玲,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上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379095-5。法定代表人:伍伸俊,该公司董事长。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溧阳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