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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启富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富,张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657号原告张启富,男,194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张莹莹,女,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富与被告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启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0元,减半收取2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