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龙海市角美瑞鑫商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龙海市角美瑞鑫商场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13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海市角美瑞鑫商场,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池开发区瑞鑫公寓*层店面。经营者:谢路发。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碧泉,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龙海市角美瑞鑫商场员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角美瑞鑫商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洪碧蓉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