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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建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158号起诉人朱建坤,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起诉人朱建坤于2017年4月14日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撤销并责令其在收到江政复[2016]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督促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区分局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起诉人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判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本院认为,起诉人朱建坤起诉要求判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履行督促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区分局履行江政复[2016]7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并非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职责,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职责,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建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