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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湘文与被告罗胜姣返还原物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湘文,罗胜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487号原告蔡湘文。被告罗胜姣。原告蔡湘文与被告罗胜姣返还原物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蔡湘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湘文以被告罗胜姣已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罗胜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湘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