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龙与杨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杨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1970年5月31日出生,职工,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杨竣,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陈龙与杨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杨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再需要法院执行本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