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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树辉与樊蕊蕊、范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辉,樊蕊蕊,范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赵树辉。被申请执行人:樊蕊蕊,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龙熙园小区3号楼1单元1401室。被申请执行人:范景杰,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公务员,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嘉园6号楼5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树辉与樊蕊蕊、范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赵树辉申请撤回对樊蕊蕊、范景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