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树辉与樊蕊蕊、范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辉,樊蕊蕊,范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赵树辉。被申请执行人:樊蕊蕊,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龙熙园小区3号楼1单元1401室。被申请执行人:范景杰,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公务员,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嘉园6号楼5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树辉与樊蕊蕊、范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赵树辉申请撤回对樊蕊蕊、范景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