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戴世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世凤,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戴世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负责人:刘加庚上列当事人因侵权责任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6)新01民终296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的存款、收入35029.1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承担执行费用425.2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瑞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