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建峰与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峰,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765号原告:谢建峰,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鹭银座1幢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250822。法定代表人:倪玉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铿枫、曹钢,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建峰诉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谢建峰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建峰负担。审 判 长 傅国兰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